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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稅務總局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7年52號)
常見問題: 1、所有小微企業只要銷售額符合標準就可以享受優惠免征增值稅嗎? 解答:首先,要區別增值稅小微企業與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的概念,增值稅小微企業不受從業人數、注冊資本限制。其次,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但小微企業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便是未超過規定的銷售額,也不屬于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 2、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只要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就可以享受小微優惠了嗎? 解答: (1)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即便個別月份超過了3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仍然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2)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是分別核算銷售該政策的; (3)但是,如果企業是季度中期開業,或個體工商戶存在停復業情況,導致其該季度實際經營月份不足三個月,應以銷售額不超過實際經營月份×3萬的標準,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3、小微企業銷售額僅指應稅收入額嗎? 解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2)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月(季度)銷售額指納稅人當月或當季實際發生的不含稅銷售額,包括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含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為其增值稅專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的不含稅銷售額)、固定資產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 4、差額征稅的企業如何銷售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嗎? 解答:差額征稅的企業,例如提供旅游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勞務派遣服務、安保服務、建筑服務等的企業,根據《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26號公告)規定,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5、享受小微優惠就不能增值稅專用就不能銷售小微優惠嗎? 解答: (1)增值稅專用,其增值稅專用(含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和未開專用的銷售額合計數如果符合標準,其未開具增值稅專用部分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專用(含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部分無法享受減免。 (2)增值稅專用的部分不意味著不能申請退稅,當期因增值稅專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6、小微企業一次性取得數月租金可以以分攤后確認是否享受增值稅優惠嗎? 解答: (1)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的,為開具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以上稅收政策規定,自然人(其他個人)預收租金時,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確認是否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政策出臺前,不能擅自擴大至其他納稅人或其他應稅行為比照適用。
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嗎? 解答:根據《稅務總局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銷售不動產不在銷售范圍之列。 |